(一)申请。企业向认定该企业统计严重失信的政府统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二)受理。统计机构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信用修复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信用修复申请人; (三)决定。统计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并作出决定。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统计机构应当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对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统计机构应当书面告知信用修复申请人不予修复的决定和理由。 (四)修复。统计机构同意信用修复的,应当及时将统计严重失信信息移出统计机构门户网站,并同步将修复信息上报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