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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信息修复指引

发布时间:2023-09-21 来源:本网 字体:【

政策依据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35号)

修复对象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修复前提条件

公示满6个月后,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且未再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办理形式

向认定该企业统计严重失信的政府统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材料清单

1.申请人信息:企业证照、身份证件等;

2.信用修复申请书(模板可在附件下载);

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整改到位证明材料:统计报表、统计台账、原始记录和凭证等;

4.统计守信承诺书(模板可在附件下载);

以上材料需加盖公章。

修复流程

(一)申请。企业向认定该企业统计严重失信的政府统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二)受理。统计机构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信用修复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信用修复申请人;

(三)决定。统计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并作出决定。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统计机构应当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对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统计机构应当书面告知信用修复申请人不予修复的决定和理由。

(四)修复。统计机构同意信用修复的,应当及时将统计严重失信信息移出统计机构门户网站,并同步将修复信息上报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办理时限

统计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并作出决定。

咨询电话

企业向认定该企业统计严重失信的政府统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具体可咨询市统计局:越秀区府前路1号,电话:020-83126356。

附件:1.信用修复申请表.docx

          2.企业守信统计承诺书.docx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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