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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时间:2019年09月17日

附录2 主要指标解释

发布时间:2009-03-18 来源:广州市统计局 字体:【

 

   1.农村范围:是指城市范围以外的所有区域。农村不包括城关镇、工矿企业区,以及部队驻地、国防军事重地等。农村具体范围是所有村委会所辖地域以及农村普查区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

2.镇:是指所有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农业用地,或者农业生产场所,或者农村住户的街道办事处。具有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的管理机构视同镇。

3.村:是指所有村民委员会以及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管理机构视同村。

4住户:是指有固定住所,由经济和生活联为一体的人员组成的单位。户籍上为一户,但实际上分户生活的,分户填报。户籍上为两户,实际上在一起生活的,按一户填报。包括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村住户包括家庭户和集体户。

家庭户是指主要家庭成员或其他经济、生活联为一体的人口组成的住户。本地人口单身独自居住的也作为家庭户。全家外来的人口,按家庭户填报。经营农业的人口,无论是否具有家庭户的形式,均按家庭户填报。

集体户是指由相互没有家庭成员关系,居住在集体宿舍或其他住所中不经营农业的人口组成的住户。居住在集体宿舍中的单身外来人口和在本普查区没有其他住处、不经营农业的本地人口,按集体户填报。居住在集体宿舍中的人口,一个单位为一个集体户。散居的不经营农业的单身外来人口,一个普查小区为一个集体户。

5农村常住户:是指在农村居住1年以上的农村住户。

6农业生产经营户是指在农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经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住户

  (1) 末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0.1亩及以上;

(2) 末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1亩以上;

(3) 年末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1头及以上;

(4) 年末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共计20只及以上;

(5) 全年自产自用的农产品收入超过500元以上;

(6) 对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在500元以上,或者行政事业性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的服务事业费支出在500元以上。

7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住户以外生产经营农林牧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单位。根据其登记形式,可分为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未注册单位。其中:

农业产业活动单位是指二、三次产业法人单位附营农业生产的单位。包括企事业、机关、团体、学校等附属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未注册单位是指没有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但符合法人单位条件的未注册农业生产单位。如农户合作经营单位等。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农户为未注册农业单位:

(1)  蔬菜种植面积、水果种植面积、粮食种植面积达到100亩以上;

(2)  花卉园艺种植面积50亩以上;

(3)  特种作物种植面积10亩以上;

(4)  食用菌种植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5)  牲畜饲养量500头以上;

(6)  牛饲养量200头以上;

(7)  禽鸟存栏10000只以上;

(8)  所有种禽种畜养殖及禽畜繁育、珍稀和特种动物养殖;

(9)  养殖面积100亩以上;

(10) 虾蟹或高档优质水产品养殖面积10亩以上;

(11) 珍稀特种水产品养殖、水产种苗繁育;观赏鱼养殖;

(12) 提供农林牧渔业技术、信息等有偿服务和公益服务;

(13) 雇工时间超过半年以上。

8.按住户户籍所在地分的家庭户:是指按户籍所在地划分的家庭户。农业普查将家庭户分为本村户、村外镇内户、镇外县内户、县外市内户、市外省内户、外省户和其他户。其中:

本村户:指至少有一个登记人口的户籍地在本村的住户。

村外镇内户:是指本村户以外、至少一个登记人口的户籍地在本镇的住户;

镇外县内户:指上述两类户以外,至少一个登记人口的户籍地在本县的住户;

县外市内户:指上述三类户以外,至少一个登记人口的户籍地在本(地)市的住户;

市外省内户:指上述四类户以外,至少一个登记人口的户籍地在本省的住户;

外省户:指上述四类户以外,至少一个登记人口的户籍地在本省的住户;

其他户:指全部登记人口为境外或户籍待定的住户。

9.按经营情况分的农村常住户:是指按家庭经营的兼业情况划分的农村常住户。主要分为纯农户、农业兼业户、非农业兼业户、非农业生产经营户、非经营户。其中:

纯农户:是指家庭从业人员从事的行业均为农业的住户。

农业兼业户:是指家庭从业人员从事经营的行业既有农业、又有非农业,但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的住户。

非农业兼业户:指家庭从业人员经营的行业既有农业、又有非农业,但以非农业经营收入为主的住户。

非农业生产经营户:指家庭从业人员经营的行业均为非农行业的住户。

非经营户:是指没有工资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住户。

10.农村常住人口:是指在农村住户中,在家居住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联为一体的人口。

11.农村全家外出人口:是指农村住户户籍人口中,全家离开户籍所在村的人口。

12.农村劳动力资源:是指农村住户常住人口中16周岁及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具体是指农村住户常住人口中,男16-60岁,女16-55岁的人口,以及男60岁以上、女55岁以上且从业3个月以上人口。其中,16-17岁以及男60岁以上、女55岁以上劳动力资源是半劳动力,其他是整劳动力。

13.农村常住从业人员:是指农村劳动力资源中,从业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人员,不包括在校学生。

14农业从业人员:是指在从业人员中,以从事农业为主的从业人员。具体包括广州市辖区内全部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以从事农业为主的从业人员,以及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中年末从业人员。其中,住户农业从业人员和单位农业从业人员中均包括居住在农村、但在单位中从事农业的人员。

15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是指农村住户户籍从业人员中,到本乡镇行政管辖区域以外从业1个月及以上的人员。

16农业技术人员:是指2006年末,农业从业人员中受过各种专业技术培训或掌握某项专门技能并具有各种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且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档次。专业技术人员的等级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登记的为准。

17.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抛荒不满三年的耕地。还包括南方宽度<1.0,北方宽度<2.0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其中:

水田: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水浇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旱地: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18住宅面积:指本户所拥有的全部住宅的建筑面积,包括自住、租出和空置的住宅建筑面积。

19镇区:是指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以及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

20.专业市场:是指在本乡镇地域内,从事某一种或者某一种商品为主,进行专业交易的市场。 

21实施集中供水的镇:指通过管道系统对镇区居民进行集中供水的镇。集中供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自来水或者饮用水的标准。不符合国家自来水或饮用水标准,或者水质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检验认定为合格的,虽然其形式为集中供水,也不算集中供水。

22.获取饮用水困难是指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1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100、正常年份连续缺水70天以上,或单次取水时间超过半小时。也包括村干部或农户反映的水质混浊、水质超标等现象。

23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的镇:是指镇区居民的生活污水纳入污水收集管网并通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的镇。

24有垃圾处理站的镇:是指在镇区内有对垃圾进行集中、转运或各种无毒化处理的垃圾清理场所的镇。垃圾处理站不包括只存放垃圾,但不进行任何处理的垃圾堆放场所。

25.实施垃圾集中处理的村:是指本村地域内有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对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

26.完成改厕的村:指本村地域内基本消灭了露天粪缸、粪坑、旱厕、简易厕所,大多数或全部居民使用带有化粪池、沼气池或三隔池厕所,部分居民使用公共厕所或其他村里指定的定点场所作为倾倒粪便的场所。

27.有卫生室的村:是指在本村地域内,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由村集体或个人举办的卫生机构。卫生室有固定场所,从事医疗活动,承担管理职能。不包括专科的牙医室,以及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28.通公路的村:指有公路从外部通达到的村。公路是指能通行汽车、拖拉机的道路。

29.村到最近的车站、码头的距离:指本村村委会驻地到最近车站或码头的距离。有定时经过或经常经过的客运车并能招手上车的地点也视为车站。

30.通电的村:指能用电进行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活动的村。

31.通电话的村:指能用固定电话或手机与外界联系的村。

32拥有某项基础设施或基本社会服务的乡镇(村)的比重:是指拥有某项基础设施或基本社会服务的镇(村)个数占全部镇(村)个数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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