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7月,广州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以下简称社零总额)5812.93亿元,同比增长16.8%;比2019年1-7月增长6.3%,两年同期平均增长3.1%。
从行业结构看,1-7月,批发和零售业零售额同比增长15.1%,比2019年1-7月增长7.8%,两年同期平均增长3.9%。住宿和餐饮业零售额同比增长41.6%,比2019年1-6月下降10.2%,两年同期平均下降5.3%。
从业态结构看,1-7月,全市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通过公共网络实现商品零售额1207.05亿元,占全市社零总额的20.8%,同比增长13.7%,拉动全市社零总额增长2.9个百分点;比2019年1-7月增长48.5%,两年同期平均增速为21.9%。
从类值结构看,全市限额以上企业在售的21个商品类别中,有18类商品累计零售额实现正增长。1-7月,汽车类商品同比增长21.9%,比2019年1-7月增长2.6%,两年同期平均增长1.3%;中西药品类同比增长27.2%,比2019年1-7月增长69.7%,两年同期平均增长30.3%;通讯器材类同比增长18.7%,比2019年1-7月增长23.9%,两年同期平均增长11.3%;金银珠宝类、体育娱乐用品类商品同比分别增长44.1%和56.4%,比2019年1-7月分别增长43.1%和增长74.4%,两年同期平均分别增长19.6%和增长32.1%;化妆品类商品同比增长6.6%,比2019年1-7月下降19.0%,两年同期平均下降10%。
附注
1.指标解释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企业(单位)通过交易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2.统计范围
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3.调查方法
对限额以上企业(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企业(单位)进行抽样调查。
4.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对2019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进行了修订,2020年增速根据修订后基数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