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广州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以下简称社零总额)1769.69亿元,同比增长33.8%,增速与全国持平;比2019年1-2月增长15.0%,两年平均增长7.3%。
从行业结构看,1-2月,批发和零售业零售额同比增长31.6%,比2019年1-2月增长15.9%,两年平均增长7.6%。住宿和餐饮业零售额同比增长63.4%,比2019年1-2月增长6.1%,两年平均增长3.0%。
从业态结构看,1-2月,全市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通过公共网络实现商品零售额314.02亿元,占全市社零总额的17.7%,同比增长25.2%,拉动全市社零总额增长5.0个百分点;比2019年1-2月增长70.0%,两年平均增速为30.4%。
从类值结构看,全市限额以上单位在售的21个商品类别中,有19类商品累计零售额实现正增长,2类商品零售额同比下降。1-2月,汽车类商品同比增长70.9%,比2019年1-2月增长9.5%,两年平均增长4.7%;中西药品类同比增长62.8%,比2019年1-2月增长98.8%,两年平均增长41.0%;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同比增长44.6%,比2019年1-2月增长43.6%,两年平均分别增长19.8%;通讯器材类、化妆品类、金银珠宝类、体育娱乐用品类同比分别增长27.3%、12.8%、1.2倍和73.3%,比2019年1-2月分别增长26.3%、37.8%、37.6%和67.2%,两年平均分别增长12.4%、17.4%、17.3%和29.3%。
附注
1.指标解释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企业(单位)通过交易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2.统计范围
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3.调查方法
对限额以上企业(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企业(单位)进行抽样调查。
4.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对2019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进行了修订,2020年增速根据修订后基数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