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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统计局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3-11-29 来源:广州市统计局 字体:【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广州市统计局

行政处罚1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

对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

对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

对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

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

对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二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二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

对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三十六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

对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经济普查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三十六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

对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三十六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

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三十九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

对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农业普查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三十九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

对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三十九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

对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三十九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

对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三十九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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