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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统计局轻微统计违法行为免处罚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3 来源:本网 字体:【

各区统计局,市统计局各处室、中心: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于2021年7月15日正式施行,为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统计局轻微统计违法行为免处罚清单》,经市司法局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统计局

  2021年9月10日


广州市统计局轻微统计违法行为免处罚清单

  一、下列违法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一)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免罚情形: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应报数不为0,差错率在20%以下的;应报数为0,违法数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或者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应填而未填指标数占应填指标数10%以下的;且能及时改正未影响到统计数据最终汇总的。

  (二)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免罚情形: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一年内不超过2次,但能及时改正,并在截止日期内均能补报未影响到统计数据最终汇总的。

  (三)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免罚情形: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但能及时改正,且能提供填报统计报表所需的原始记录和凭证、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四)经济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

  处罚依据: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免罚情形:经济普查对象提供虚假的经济普查资料,应报数不为0,差错率在20%以下;应报数为0,违法数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或者提供不完整经济普查资料,应填而未填指标数占应填指标数10%以下的;且能及时改正未影响到普查数据最终汇总的。

  (五)农业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

  处罚依据: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免罚情形:农业普查对象提供虚假的农业普查资料,差错率在20%以下的;或者提供不完整农业普查资料,应填而未填指标数占应填指标数10%以下的;且能及时改正未影响到普查数据最终汇总的。

  二、下列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一)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免罚情形: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应报数不为0,差错率在10%以下的;应报数为0,违法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已影响到统计数据最终汇总,但属于初次违法,并能及时改正的。

  (二)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免罚情形: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已影响到统计数据汇总,但属于初次违法,并能及时改正的。

  (三)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免罚情形: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且未能完整提供填报统计报表所需原始记录和凭证、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但属于初次违法,并能及时改正的。

  (四)经济普查对象提供虚假的经济普查资料。

  处罚依据: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免罚情形:经济普查对象提供虚假的经济普查资料,应报数不为0,差错率在10%以下的;应报数为0,违法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已影响到经济普查数据最终汇总,但属于初次违法,并能及时改正的。

  (五)农业普查对象提供虚假的农业普查资料。

  处罚依据: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免罚情形:农业普查对象提供虚假的农业普查资料,应报数不为0,差错率在10%以下,已影响到普查数据最终汇总,但属于初次违法,并能及时改正的。

  三、下列违法行为属于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一)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免罚情形:统计调查对象非因自身原因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

  (二)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免罚情形:统计调查对象非因自身原因而迟报统计资料的。

  (三)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免罚情形:统计调查对象非因自身原因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四)经济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

  处罚依据: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免罚情形:经济普查对象非因自身原因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经济普查资料的。

  (五)农业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

  处罚依据: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免罚情形:农业普查对象非因自身原因而提供虚假或不完整农业普查资料的。

  (六)其他统计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2.《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免罚情形:统计调查对象或普查对象其他非因自身原因或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统计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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