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定于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按照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统一安排,2018年9月—12月,我市将开展普查登记前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清查工作。为扩大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宣传范围、增强宣传效果,我局拟请示市政府,以市政府名义发布关于开展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清查的通告。现公开征求公众对《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清查的通告(代拟稿)》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18年9月3日前反馈广州市统计局。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信函:邮寄至广东省广州市府前路1号市府大院1号楼广州市统计局普查中心(邮政编码:510030)。
2.电子邮件:gztjjpczx@gz.gov.cn。
3.传真:020-83330240。
特此通告。
附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清查的通告
广州市统计局
2018年8月24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清查的通告
(代拟稿)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定于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按照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统一安排,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普查登记前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清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查目的:摸清我市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分布状况,准确界定我市第四次经济普查的对象与种类,明确各级普查机构与相关部门的普查登记责任,确保普查表发放种类准确、普查单位不重不漏,为普查培训和普查登记等工作奠定基础。
二、清查对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
三、清查时间:2018年9月至12月。
四、清查具体工作由广州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的普查机构负责本辖区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对清查对象提供的清查信息和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清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登记工作的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清查对象实施处罚、考核、奖惩的依据。
五、所有清查对象必须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如实、按时向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提供相关证照、财务报表等清查资料。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清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六、清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假借清查获取其他利益。如发现调查机构或者调查人员不依法工作的,可向广州市第四次全国经济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020-83126279,传真:83330240)。
七、本通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