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第473号令)规定及《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要求,我市将于2017年1月至2017年2月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登记工作。为顺利开展农业普查登记工作,我局起草了《关于开展广州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告(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6年12月17日前反馈广州市统计局。
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信函:邮寄至广东省广州市府前路1号市府大院5号楼2楼广州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邮政编码:510030)。
2. 电子邮件:gdnp01_gd@stats.gov.cn。
3. 传真:020-83126286。
特此公告。
广州市统计局
2016年12月6日
关于开展广州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第473号令)规定,国务院决定2016年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精神和省、市政府的有关文件要求,我市将于2017年1月至2017年2月全面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是十年一次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对于摸清我市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科学制定“三农”政策,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有着重要的意义。这次农业普查的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居住在农村且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包括有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涉农街道办事处。普查的内容主要是我市“三农”的基本情况,包括农村和农业基础设施状况、农户和农村人口基本状况、农林牧渔生产情况、农民就业和收入情况等。
二、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24时,普查时期资料为2016年年度资料。上门普查登记和数据采集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普查期间,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农业普查对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规定,依法接受普查登记,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提供农业普查所需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违者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三、各级农业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普查人员对普查对象提供的农业普查信息和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农业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农业普查的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考核、奖惩的依据。
四、普查的具体工作由广州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的普查机构负责本辖区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五、本通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
普查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或假借普查获取其他利益。如发现普查机构或普查人员不依法工作的,可致电广州市农业普查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020-83126386,传真:020-83330240,电子邮箱:gdnp01@gd.stats.cn)。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