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统字〔2016〕33号
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全面、及时、动态地反映本年度全市基本单位的变动情况,根据国家统计局《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国统字〔2009〕78号)和《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我市定于2016年8月至9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基本单位调查核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州市统计局负责全市基本单位调查核实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区(开发区)统计局负责本辖区内的调查实施工作,组织街(镇)、居(村)委会指导员和调查员,于8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对辖区内的单位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二、基本单位调查核实的时点为报表填报日期;时期资料为2016年全年预计数。
三、各有关单位、企业要按所在地统计机构的要求,向调查员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并按要求填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MLK101-1表)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MLK101-2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调查对象应如实申报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者按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广州市统计局
2016年7月 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6年7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