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统办字〔2013〕14号
各区(县级市)统计局:
为确保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的统一安排,2013年度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更新、维护工作将提前到9月份前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要求开展有关工作。
一、各区(县级市)统计局要按照《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9〕91号)的要求,在2012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的基础上,根据2013年8月底前行政区划和城乡属性的变更情况,完成镇(街道)以下区划代码和城乡属性代码的调整和上报。
二、2013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的更新维护工作在新的网络平台上进行,平台地址:http://10.6.144.20:8080/areamanager/home_login.action,请勿再继续使用旧系统维护和上报数据。新平台用户名:GD+区划代码(命名规则与旧系统相同),初始密码:000000。
三、各地区划调整和城乡属性变更截止日期为2013年8月31日,上报截止日期为2013年9月5日。
四、新系统自动记录来源去向情况,不再需要人工维护。但由于系统升级改造,个别地区若在2012年发布库生成后进行的区划代码的维护工作中,未完整填写来源去向,有关内容将无法正常导入新系统。鉴此,各地需重新核对变更情况,并在新系统中完成代码维护。
五、各区(县级市)统计局要认真核实以下内容:统计用区划代码的编制是否严格依据民政部门有关文件和编制规则、备注项信息是否合理、变更的属性代码是否符合编制规则、上报中出现的非强制性错误信息是否提供了合理的原因说明以判断该非强制性错误是否可以接受。
六、各区(县级市)统计局在上报代码的同时需向市统计局政法处报送本地区的“2013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变更情况汇总表”及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包括变更原因、系统审核非强制性错误说明、备注项信息检查说明等文字材料。
七、请各区(县级市)统计局在8月15日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报市统计局政法处。
附件:2013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变更情况汇总表
广州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3年8月5日
(联系人:袁汉波,联系电话:83126354)
附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3年8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