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统字〔2012〕78号
各区(县级市)统计局:
根据省统计局《关于开展2011—2012年度统计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粤统办字〔2012〕75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全市统计系统执法办案水平,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统计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查范围
各区(县级市)统计局于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依法查处并已结案的所有案件。
二、评查标准
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附件1)执行。对于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实施的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要严格执行该标准;对于按照简易程序实施的统计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行政处分案件以及给予其他行政处理的案件,案卷评查时可参照执行该标准。
执法文书要求按照《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用统计执法文书样式的通知》(国统办字〔2006〕66号)规定的式样执行。
三、评查方式和时间要求
本次评查工作采取区(县级市)统计局自查与市统计局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区(县级市)统计局对纳入本次评查范围内的所有案卷都要按标准认真开展自查,进行打分,并于2012年10月25日前向市统计局政法处上报案卷原件和《统计执法案卷评查汇总表》(附件2)。
附件:1. 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2. 统计执法案卷评查汇总表
广州市统计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孙燕萍,联系电话:83126255)
附件1
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为推进统计部门依法行政,强化统计执法监督,规范统计执法行为,提高统计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和案卷制作水平,制定本标准。
第一部分 总则
一、制定依据: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制定。
二、适用范围: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评查,适用本标准。
三、评查标准的主要内容:案卷评查标准分为基本标准和一般标准两部分。基本标准是衡量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的标准,包括主体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一般标准是在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判断办案质量和案卷制作水平的得分标准,包括处罚是否合理,执法文书的制作、运用是否正确,文书是否齐全等内容。
四、评分办法:基本标准不设具体分数,案卷明显不符合基本标准中任何一项要求的,则为不合格的案卷。一般标准的总分值为100分(其中,本标准未赋分值的具体项目评分标准由各省级统计局和调查总队根据本地区评查要求自行确定),扣除不符合项目要求的相应分值后,即为该案卷的一般标准得分。合格卷的一般标准得分即为该案卷的最后得分,不合格卷的一般标准得分为该案卷的参考得分。
本标准由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二部分 基本标准
一、主体合法
1.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2.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在法定职权内和管辖区域实施行政处罚;
3. 被处罚主体合格;
4.对外执法文书加盖合法、有效公章。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1. 事实清楚;
2. 证据充分。
三、适用法律正确
1. 对违法行为的定性准确;
2. 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有效的法律依据;
3. 行政处罚种类与罚款数额符合所引用法律依据之规定。
四、程序合法
1. 实施行政处罚的步骤合法;
2. 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检查、调查,并出示执法证件;
3. 依法履行各项告知义务;
4. 作出行政处罚前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依法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5.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按规定经过集体讨论;
6. 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 应当送达的执法文书,依法完成送达工作。
第三部分 一般标准
一、合理性标准(10分)
1. 处罚种类和罚款数额,遵循了已制定的处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2. 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考虑了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配合检查及整改情况等因素;
3.《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执行凭证的罚款数额不一致时,说明了理由;
4. 需要当事人履行义务时,合理确定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内容、方式和期限等;
5. 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未出现畸轻畸重的情况。
二、文书规范标准(90分)
因案件的性质不同,案卷文书、材料的数量有所不同。按照依法办案的原则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标准,判断案卷文书、材料是否齐全。多余的文书、材料不得分、不扣分;缺少应有文书、材料的,扣除该文书、材料所对应的全部分值。
(一)立案阶段(2分)
立案审批表
(1)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载明案件来源;
(3)载明案情摘要;
(4)载明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性质;
(5)承办人意见合理;
(6)检查机构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的意见、签名和日期齐全;
(7)补充立案的,符合《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相关规定。
(二)调查取证阶段(40分)
1. 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2分)
(1)载明被检查单位名称或姓名;
(2)告知实施检查的时间,且时间具体、合理;
(3)告知检查事项和要求;
(4)告知联系人姓名与联系方式;
(5)公章、日期齐全。
2. 调查笔录(5分)
(1)载明询问的时间、地点;
(2)对被询问人逐一进行调查询问;
(3)载明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和职务;
(4)有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的记录;
(5)调查笔录内容完整、清晰;
(6)笔录中的涂改之处,有被询问人的手印或盖章;
(7)笔录有被询问人的逐页、顶格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
(8)有两名执法人员的签名。
3. 现场检查笔录(10分)
(1)载明当事人情况及在场人员情况;
(2)载明现场检查的时间;
(3)现场检查笔录中的“上报数”注明了出处,“检查数”注明了正确的计算方法、依据和材料来源,并附相应的统计报表、统计台账、原始记录和凭证、会计资料等书证;
(4)有当事人签名和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盖章的,应有见证人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
(5)有两名执法人员的签名。
4. 统计报表、统计台账、原始记录和凭证、会计资料等书证(15分)
统计报表、统计台账、原始记录和凭证、会计资料等书证应为原件。复印件作为证据的,应在复印件首页标注复印件总页数和“所有材料均与原件内容一致”字样以及当事人签名、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注明日期,并对复印件逐页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
5. 统计报表催报单(3分)
(1)载明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2)载明催报的报表名称、规定的报送时间、催报后的报送时间、报送方式及接收报表的地址、邮箱等事项;
(3)催报时间和预留报送时间合理;
(4)告知后果;
(5)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公章、日期齐全。
6. 统计检查查询书(3分)
(1)载明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2)查询事项合法、合理、表述准确;
(3)预留答复的时间合理;
(4)告知后果;
(5)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公章、日期齐全。
7. 其他证据(2分)
(1)照片作为证据的,应贴在案卷纸上,注明拍摄人员、拍摄日期、照片反映的问题等,并有执法人员签名;
(2)电子报表或其他磁介质材料作为证据的,应转换为纸介质材料、有执法人员签名,并经被检查单位盖章和有关人员签名;
(3)行政记录等作为证据的,从公开渠道获取的注明出处,从行政机关获取的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
(三)审查决定阶段(35分)
1. 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3分)
(1)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载明违法事实、情节;
(3)载明案件性质和处罚的法律依据;
(4)载明承办机构(人)和检查机构负责人的意见;
(5)执法机关领导的意见、签名和日期齐全。
2. 行政处罚告知书(12分)
(1)载明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2)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3)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期限;
(4)执法机关公章、日期齐全。
3. 听证通知书(2分)
(1)载明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2)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
(3)告知当事人听证主持人的姓名、职务和当事人的权利、注意事项;
(4)公章、日期齐全。
4. 听证笔录(3分)
(1)载明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
(2)载明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的基本情况;
(3)载明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方面的陈述和申辩的内容;
(4)载明本案争议的焦点;
(5)当事人、记录人的签名和日期齐全。
5. 行政处罚决定书(15分)
(1)载明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2)违法事实情节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3)载明具体的行政处罚内容和法律依据;
(4)根据《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予以罚款的,同时予以警告;
(5)当事人有履行义务的,载明其履行方式和期限,并告知逾期不履行的后果;
(6)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执法机关公章、日期齐全。
(四)送达、结案阶段(13分)
1. 送达回证(8分)
(1)载明送达文书名称;
(2)载明受送达人名称或姓名;
(3)载明送达时间、地点、送达方式;
(4)直接送达的,有收件人的签名;
(5)间接送达的,有相关材料证明;
(6)加盖执法机关或执法机构公章。
2. 结案审批表(2分)
(1)载明案件来源和立案时间;
(2)载明案情摘要;
(3)载明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和作出时间;
(4)载明执行情况,执行受阻的附结案理由;
(5)承办机构负责人、主管领导的意见、日期齐全;
(6)未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附说明材料。
3. 案卷归档(3分)
(1)每一个案件的案卷可分为正卷和副卷。正卷包括本标准涉及的所有案卷文书、材料,用于办案机关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时向上级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提供,当事人可依法查阅或复制。副卷包括有关举报的情况、领导的批示、内部讨论等材料,一般用于办案机关内部使用。
(2)使用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的执法文书样式,地方统计局按照地方政府法制部门要求制作统计执法文书的,提供了有关法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3)卷内设有材料目录,案卷文书、材料标有连续页码。
(4)卷内材料齐全,所有入卷材料适宜。
(5)卷内材料排列有序,装订整齐。
附件2
统计执法案卷评查汇总表
填表单位:
序号 | 案卷名称 | 承办机关 | 违法性质 | 处理结果 | 结案时间 | 自查得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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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承办机关”是指办理案件并对当事人实施处罚的机关。
2.“违法性质”是指案件违法行为的性质,包括领导干预、打击报复、伪造篡改、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统计资料、拒报、迟报、拒绝执法检查、擅自制发调查表、泄密、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规定、其他等情形。一个案件有多种违法情形的,选择其中最主要的一种。
3.“备注”是指需要注明的一些重要情况,如经过复议、诉讼或者强制执行的案件应当注明。
广州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2年10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