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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统计局关于《广州市统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1-31 来源:广州市统计局 字体:【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处罚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合理性,我局拟定了《广州市统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实施办法及其《制度廉洁性评估表》公布,公众可于2019年2月19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信函:邮寄至广东省广州市府前路1号市府大院1号楼广州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0)。

  二、电子邮件:gd01fg@gd.stats.cn。

  三、传真:020-83126355。

  特此公告。

  附件:1. 广州市统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2. 制度廉洁性评估表

  广州市统计局

  2019年1月30日

附件1

广州市统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处罚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广州市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统计局及各区统计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综合考虑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等因素,合理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种类、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在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实施行政处罚时在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上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程序正当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既要严格执法,维护法律尊严,又要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当事人的惩戒教育,增强其依法统计意识。

  第七条 统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同时责令行政管理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期一个月内改正统计违法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一)属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

  (二)实施行政处罚将造成行政相对人基本生产严重困难的;

  (三)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积极提供违法证据等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

  (四)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单项指标出现差错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

  (一)受他人胁迫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多表种、多项指标出现差错的;

  (二)统计违法行为情节比较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一年内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四)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隐匿、销毁证据的;

  (五)采取威胁、暴力等手段抗拒、阻碍执法人员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

  (六)对证人、举报人或者统计执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七)经告诫、劝阻或者责令整改之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轻处罚情形的,可以提升一个档次进行处罚,但不得高于法定的最高处罚额度;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可以降低一个档次进行处罚,但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处罚额度;同时具有从重、从轻处罚情形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行政处罚。

  上款所称相应档次是指《广州市统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细化标准》规定的档次。《广州市统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细化标准》对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另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三条 统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根据违法事实和当事人的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提出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

  第十四条 统计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根据相应的事实、理由、证据行使自由裁量权。依法对违法案件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应当在案件讨论记录或有关的呈批文件中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 统计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上级业务机关应当定期对下级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行使不当的,提出改正建议;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广州市统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细化标准》作为本实施办法的附件,是统计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标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附件中的“应报数额”是指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查实认定的数额;“统计违法差错数额”是指统计违法当事人实际报送的数额与应报数额之差的绝对值;“统计违法差错比例”是指统计违法差错数额与应报数额比值的绝对值。

  第十八条 本办法附件中对一种违法行为涉及两项或两项以上指标数据的,按照统计违法差错比例最大的一项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及附件中的“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原《关于印发<广州市统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穗统字〔2016〕2号)同时废止。

附件

广州市统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细化标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

  (一)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 一年内首次发生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 一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 上述统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行为

  (一)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 统计违法差错比例在30%以下的,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以下几种情形予以处罚: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 统计违法差错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的,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以下几种情形予以处罚: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差错数额超过5000万元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 统计违法差错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的,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以下几种情形予以处罚: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差错数额超过1亿元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4. 统计违法差错比例超过90%的,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以下几种情形予以处罚: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1亿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5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80000元以上120000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差错数额超过50亿元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2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5. 应报数额为零,对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几种情形予以处罚: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差错数额超过5000万的,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以下几种情形予以处罚: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5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80000元以上120000元以下罚款;统计违法差错数额超过50亿元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2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6. 统计违法差错数额不以货币计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参照上述标准,在最低处罚档次内给予处罚。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行为

  (一)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 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经责令整改后仍不改正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2. 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上述统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行为

  (一)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 对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违法行为,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2. 上述统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

  (一)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 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违法行为,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 上述统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六、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一)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 一年内首次发生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 一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为

  (一)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整改后仍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附件2

制度廉洁性评估表 

 

评估标准

评估意见

备注

是否符合中央、省、市关于反腐倡廉各项工作部署的要求。

 

 

是否落实将预防腐败贯穿于制度建设之中的精神。

 

 

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是否规定完备的廉政规范和廉洁纪律。

 

 

责任主体是否明确,责任类型是否清晰,责任追究机制是否健全。

 

 

惩戒情形是否恰当,惩戒手段是否清晰,责任追究机制是否有效。

 

 

是否违反法制统一性,存在不符合上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缺乏政策法规依据等情形。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扩张权力、减免责任,增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情况。

 

 

是否符合审查部门规定的其他合法性要求。

 

 

是否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存在与公共利益、其他利益群体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

 

 

是否存在将公共权力地方化、地方权力利益化、地方利益合法化,造成地方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

 

 

是否存在将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合法化,造成部门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

 

 

是否存在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违法规定地区封锁、部门垄断、行业垄断的情形。

 

 

权力结构及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制约监督措施是否完备。

 

 

权力行使的条件是否明确,权力运行流程和办事程序设计是否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权力救济途径是否完备。

 

 

设置的自由裁量事项是否合理和必要,自由裁量幅度是否适当,自由裁量标准是否适当量化细化,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否受到控制。

 

 

设置的公共事项是否脱离实际、超出群众的接受程度。

 

 

起草制定制度是否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起草制定制度是否开展实地调查研究,涉及群众权益的重大事项是否经过必要的论证和听证。

 

 

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是否与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调。

 

 

是否将应当公开的制度全部公开。

 

 

制度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准确、易于理解,公开的结果是否便于社会群众获知和使用。

 

 

制度公开的时限是否合理,公开的程序是否明确,公开的方式是否多样。

 

 

是否依法依规对已公布实施的制度的执行情况开展后续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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