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十二条 第三款: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制定机关申请审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以公文形式向审批机关提交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表、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和工作经费来源说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予以补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条件
1、广州市市属社会公共管理部门。
2、拟开展定期、不定期或一次性调查活动,或者制发统计调查表和调查问卷。
办理材料
1、申请公函(格式详见附件2)
2、开展调查的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3、审批申报表(格式详见附件3)
4、统计调查制度:应包含调查项目名称、调查目的、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和指标解释等。
市级办理地点
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市政府大院1号楼405室
办理机构
广州市统计局
收费标准
免费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办理(法定节假日除外),自收齐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020-83126254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附件:1.办理流程.doc 2.关于申请开展XXXX统计调查项目的函(模板).doc 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报表(模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