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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统计局关于开展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清查的通告(已失效)

发布时间:2018-10-12 来源:广州市统计局 字体:【

 

GZ0320180191

  穗统规字〔2018〕2号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定于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这对于全面摸清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根据全国统一部署,2019年1月1日正式普查前,需要对各类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清查。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查目的:摸清我市各类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基本情况和分布状况,准确界定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与种类,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为正式普查奠定基础。

  二、清查对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

  三、清查时间:2018年9月至12月。

  四、清查具体工作由广州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的普查机构负责本辖区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普查人员将佩戴由广东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的证件,持手持移动终端(PAD)、纸介质清查表逐户上门开展清查。清查对象可通过扫描普查员证件上的二维码识别普查员身份。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清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将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登记工作的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直接作为对清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五、所有清查对象必须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如实、按时向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提供相关证照、财务报表等清查资料。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清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六、清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假借清查获取其他利益。如发现调查机构或者调查人员不依法工作的,可向广州市第四次全国经济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020-83126282,传真:83330240,邮箱:gzstjj@gz.gov.cn)。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广州市统计局

                                    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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