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户登录
  • 无障碍

  • 微信

    • 关注•广州统计微信公众号
  • 手机版

    • 关注 · 广州市统计局网站
  • 长者助手

  •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统计法治 > 法律法规

广州市统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已失效】

发布时间:2019-08-28 来源:广州市统计局 字体:【

GZ0320190094

穗统规字〔2019〕1号

广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统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统计局,局各处室、中心、分院: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和程序,进一步提高统计执法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我局组织修订了《广州市统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统计局

2019年5月31日

广州市统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处罚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广州市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统计局及各区统计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综合考虑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等因素,合理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种类、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在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实施行政处罚时在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上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程序正当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既要严格执法,维护法律尊严,又要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当事人的惩戒教育,增强其依法统计意识。

第七条统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同时责令行政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期一个月内改正统计违法行为。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执法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统计违法行为情节比较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一年内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隐匿、销毁证据的;

(四)采取威胁、暴力等手段抗拒、阻碍执法人员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

(五)对证人、举报人或者统计执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经告诫、劝阻或者责令整改之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统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根据违法事实和当事人的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提出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

第十二条统计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根据相应的事实、理由、证据行使自由裁量权。依法对违法案件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应当在案件讨论记录或有关的呈批文件中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统计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上级业务机关应当定期对下级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行使不当的,提出改正建议;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广州市统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细化标准》作为本实施办法的附件,是统计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标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附件中的“应报数额”是指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查实认定的数额;“统计违法差错数额”是指统计违法当事人实际报送的数额与应报数额之差的绝对值;“统计违法差错比例”是指统计违法差错数额与应报数额比值的绝对值。

第十六条本办法附件中对一种违法行为涉及两项或两项以上指标数据的,按照统计违法差错比例最大的一项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本办法及附件中的“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穗统规字1号附件.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浏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