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林牧渔业统计的范围
农林牧渔业统计范围包括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的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以及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农村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各种专业性农、林、牧、渔场;国家各级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工矿企业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军委系统的农林牧渔业生产(除军马外)包括在内,但不包括农业科学试验机构进行的农林牧渔业生产。
二、第一产业与农业(农林牧渔业)的区别
依据国家统计局2012年制定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剔除国际组织)”。划分三次产业时,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和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划分到第三产业中。第一产业增加值小于农林牧渔业增加值。
三、农林牧渔业总产值
以货币计量的农林牧渔业的全部产品总量和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的价值。
农林牧渔业核算的两大原则:
1.行政区划原则:凡是在本行政区划范围内当年生产的全部农产品产值均纳入本行政区划农林牧渔业产值核算。农业企业总部在本行政区域内,而生产基地不在本行政区域内所生产的农产品产值纳入生产基地所在行政区划产值核算,不纳入本行政区划产值核算。
2.日历年度原则:从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生产的全部农产品。对于收获期延长到次年年初的个别农产品(如甘蔗)纳入本年度核算。但对于冬季温室大棚生产的蔬菜、果用瓜等,当年不能收获的纳入次年产值核算。
四、农林牧渔业生产中间消耗
农林牧渔业生产中间消耗(中间投入)是指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消耗的物质和服务的价值,包括物质产品消耗和非物质性服务消耗。
物质产品消耗是指农林牧渔业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种物质产品的价值,包括外购的和计入总产出的自给性物质产品消耗,如种籽、饲料、肥料、农药、燃料、用电量、小农具购置、原材料消耗等。非物质性服务消耗是指支付给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各种服务费,如畜禽配种费、畜禽防疫医疗费、科研费、旅馆、车船费、金融服务费、保险服务费、广告费等。
五、农林牧渔业产值核算方法
根据农业生产特点,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核算采用“产品法”进行计算,即用产品产量乘以价格求出各种产品的产值,然后把它们加总求得各业的产值,最后各业相加求出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当年生产的各种农产品都要计算产值,并且每种产品都按全部产量计算,不扣除用于当年农产品生产消耗的那部分产品的产值。
产品的产值等于产品产量与价格的乘积。所以,合理确定农产品的价格也是计算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计算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时,一般采用两种价格:现行价格和可比价格。
现行价格:采用农产品生产价格,即生产者第一手出售农产品的价格,来源于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生产价格调查资料中没有涵盖到的少数农产品,可以用集贸市场价格资料代替;没有市场价格的农作物用生产成本代替。农产品的现行价格不包括利润分成、价格补贴(助)及生产扶持费在内。按现价计算的产值主要反映生产的总规模和水平。
可比价格:为了观察农业的发展速度,消除不同年度的价格变动、不同地区之间价格差别的影响,使得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具有可比性。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制定过1952年、1957年、1970年、1980年、1990年的农产品不变价格。2004年国家统计局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用价格指数缩减法计算农业发展速度,不变价格改变为可比价格。2015年起国家统计局实施分季核算。
六、农林牧渔业发展速度
农林牧渔业发展速度=报告期可比价农林牧渔业产值/基期现价农林牧渔业产值×100%
累计发展速度=∑各季发展速度×各季产值占累计产值比重
可比价指上年同期的价格,基期为上年同期。
农业发展速度按类缩减,加总求和的方法计算。即对报告期分类现价产值,以相应类别农产品生产价格指数(农产品生产价格缩减指数)进行缩减,得到按可比价计算的分类产值。然后加总得出本地区可比价农业总产值总量,并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出报告期的农业发展速度。
分类缩减对不同计算周期有不同要求,季度从大类开始缩减,年度数据从中类开始缩减。
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可比价总产值用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现价总产值或增加值除以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