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之和。
工资总额指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工资总额是会计科目的实发数,是借方发生额。
工资总额统计要遵循“实际发放”原则。以工资发放时间为统计,比如年终奖,有单位在12月份发放了,当年的年报表应纳入统计;有单位虽然在12月份有发放计划,但并没有实际支付,而是在次年1月份才发放,当年的年报表就不能纳入统计,而应该在次年统计。又如2018年12月的工资在2019年1月10日才发放,就统计在2019年的一季,2019年的一季的工资总额统计的数据是2018年12月、2019年1月和2019年2月发放的工资,一季度还可能有2018年的年终奖和2019年春节的开门利是等。
工资总额不包括以下项目:
⑴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⑵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⑶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⑷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⑸支付给外单位一次性劳务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⑹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⑺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⑻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⑼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⑽企业一次性支付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或违约金,买断工龄支付给职工的费用。
⑾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⑿由单位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
⒀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⒁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⒂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