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产量是指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实物数量,包括商品量和自产自用量。其中自产自用量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已作本企业产量统计的产品又作为本企业生产另一种产品的原材料所使用的数量。例如:某钢铁企业用自购的铁矿石炼制生铁,再用自产的生铁炼制粗钢,该企业应填报的产品产量包括“3110010 生铁”和“3120010 粗钢”,其中“3110010 生铁”即是该企业自产自用量。
一、报送范围
判断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需要报送工业产品产量及需报送哪些产品的产量统计数据,均应对照当地统计局发布的《规模以上工业产品产量目录》(见《规模以上工业统计报表制度》),只有在目录中的产品才需填报产品产量数据。
二、委托加工的产品产量填报规则
1.工业企业与非工业企业间的委托加工
非工业企业委托工业企业生产加工产品,无论委托方是否提供原材料,加工方均应按照实际生产填报产品产量数据。
2.工业企业间的委托加工
若委托方提供原材料给加工方并结算加工费,则由委托方统计产品产量,加工方不统计;
若加工方自备原材料生产并与委托方结算加工费和产品价值,则由加工方统计产品产量,委托方不统计。
3.境外企业的委托加工
若境外企业委托境内工业企业加工生产,无论委托方是否为工业企业,都应由加工方统计产品产量;
若境内企业委托境外工业企业加工生产,无论委托方是否为工业企业,都不应统计产品产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