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广州市统计局行政复议申请 |
服务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广州市行政复议规定》 |
办事条件 |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广州市区(县级市)统计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且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
所需材料 | 1.行政复议申请书(按统一格式填写,一式两份。申请书请用黑色签字笔或墨水笔填写,所有材料请统一用A4纸复印,日期请统一填写提交申请书当天的日期。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法人或其他组织: 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②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如有委托代理人,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供律师所函原件及律师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如同一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代表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3.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罚决定书等或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必要证据资料)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4.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等)、支持复议请求及申请书中所主张事实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5.如实填写证据目录清单、声明书和行政复议送达地址确认书。 |
办事程序 | (1)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2)立案机关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3)予以受理的于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
受理部门 | 广州市统计局 |
受理地点 | 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楼405 |
联系方式 | 020-83126222,020-83126255 |
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办理期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期限审理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需收费 |
备注 | 无 |